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服務內容 | 1、根據用戶需求撰寫申請資料,制作提交文件;2、提交至主管部門審核;3、取得許可證 |
服務地區 | |
費用說明 | |
需準備材料 | 1企業證章等基礎材料;2企業注冊資金、辦公場地相關材料;3更多詳細資料請咨詢在線專業顧問;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流程





1、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適用范圍
1)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以及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屬于許可范圍;
2)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不屬于許可范圍;
3)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不屬于許可范圍;
4)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不屬于許可范圍。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幾年?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規定: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投訴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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